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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变规划起冲突,执行人员竟违法强拆!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8 14:57:45

    【摘要】  导言:苦心经营六载,一日被村委会强拆,维权无门,镇政府不仅不闻不问,甚而竟在背后推波助澜。  2011年,老蔡跟本村村民租赁了30亩的土地修建加气砖厂,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租金27

      导言:苦心经营六载,一日被村委会强拆,维权无门,镇政府不仅不闻不问,甚而竟在背后推波助澜。

      2011年,老蔡跟本村村民租赁了30亩的土地修建加气砖厂,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租金27880元。2017年12月,村委会却对老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说老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村委会辖区内西村村西南的集体土地上,私自占地建厂,属于违法占地。因老蔡未拆除加气砖厂内建筑物,第三天,村委会的人动手将加气砖厂内建筑物强制拆除,在拆除现场还有镇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与。

      老蔡觉得很气愤,为此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违法强拆,因为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授权,怎么会动手拆房子,他已经经营这么久了,也没见村委会干预过。

      而村委会却说,拆除厂房是他们作为土地发包方对违法占地的一种“制止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法律根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镇政府也狡辩称,自己的工作人员只是去维护秩序,防止发生重大事故,是为村委会“站台”,仅表示对村委会行为的“支持、理解和赞同”,自己不是该行为的实施主体。

    他们的说法有没有道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强拆行为究竟该由谁负责?

    一、厂房性质未被合法认定

      该厂房时是否属于违法占地,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执行,而在这起纠纷中,对于厂房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村委会和镇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认定,也没有向老蔡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仅有一份通知书,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在没有认定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二、村委会没有权力实施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的是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农户等土地承包方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基于土地发包方与土地承包方之间平等、自愿、协商产生,当事方不存在类似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该法条对于合同发包方在相关情形下所能采取措施的描述为“制止”,其含义是对正在实施的行为采取措施使其停止,该“制止”行为本身并未超越对违约行为的止损及一般意义上可以归为公民权范畴的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也就是说,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这起纠纷中,和承包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行政管理的权责。如果村委会认为老蔡属于违法用地,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等法定救济措施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但无论如何,村委会不具有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厂房建筑行为的法定授权,该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三、镇政府有证明不是自己强拆的举证责任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曾经明确过政府部门在强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即“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有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场,老蔡有视频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镇政府的辩解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也没有提交更多了证明其辩解理由的证据,再考虑到相关工作人员在强拆之前对加气砖厂安置补偿工作的参与情况,镇政府可以说对此问题举证不力。因此应当认定为镇政府有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是履行职务行为,村委会的行为属于镇政府授意或者委托,镇政府应当对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拆迁中,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经常作为“背后推手”出现,把责任推给村委会、街道办这些协调机构,而这些机构没有权限也没有能力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最终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加重行政执法部门的举证责任,以更好的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法院都会支持,如果您遇到此类违法强拆,最好先让专业律师审查一下证据情况,咨询一下如何维权是最有效和最合理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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