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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处分是转移财产吗?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0-01-07 15:30:53

    【摘要】业主维权,房产纠纷,婚姻房产 文章导读:在生活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许多争议,例如父母给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处分是转移财产吗?如何区分共同债

    业主维权,房产纠纷,婚姻房产

    文章导读:在生活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许多争议,例如父母给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处分是转移财产吗?如何区分共同债务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聊聊这个话题。
     
    一、案情介绍
     
    2006年,陈先生与何女士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2011年6月,陈先生通过支付89935元首付款而购得安溪县某房产,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分居后,因没有按时向开发商支付余下房款而解除合同,该笔首付款89935元由陈先生领取,由于没有成功购买房屋,在2013年7月16日,陈先生将该房屋配套的车库以130000元转让给他人。2014年6月13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何女士提出陈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和卖车库其均不知情,陈先生属于婚内转移财产,而陈先生则主张其有信用卡欠款107131.74元未还,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争议焦点
     
    1.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有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的89935元系陈先生与何女士婚姻期间的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京云律师认为本案中,陈先生的个人信用卡债务,首先是在双方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其次陈先生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何女士也表示不知道该笔债务的存在,因此陈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内转移财产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及相关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在因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前提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一旦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陈先生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卖地下室车位,应认定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作的重要处理决定,即使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一方仍应同另一方协商处理,不应剥夺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本案中,陈先生在何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退回首付款,并出卖车库的行为实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疑。
     
     
    三、京云律师解析
     
    1.因陈先生不能说明转移上述财产所得价款的合理去向,因此将首付款及出卖车库所得款视为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如此处理对于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也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擅自转卖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是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文作者:王璐
     
    本文编辑: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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