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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协议,中介费还要不要付,付多少?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7 14:08:23

    【摘要】案例详情 2017年9月,王女士通过某中介居间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王女士购买张某的房屋,房价为18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

    案例详情
        2017年9月,王女士通过某中介居间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王女士购买张某的房屋,房价为18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佣金。当日,王女士还与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签订《买卖合同》。张某收了王女士4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款收据。
        此后,由于房价上涨,张某不愿意出售房屋,也不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张某将已收的定金4万元退还给王女士,同时另支付违约金4万元。
        但几个月后中介公司突然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1.8万元。王女士表示,中介公司虽促成其与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但是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就终止了,居间服务尚未完成,因此不同意支付佣金。
    法院最终酌情扣减佣金数额,最终酌情判决王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5500元。
    律师说法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系为产权交易过户备案之需,并非买卖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王女士与案外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的《买卖协议》已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认定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有权收取居间报酬。但是因交易未成,原告未提供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等后续服务,其在居间义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得到居间报酬与居间义务履行完毕可得的报酬数额相等,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酌情扣减佣金数额,判决王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5500元是比较合情合理。

    现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居间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中介收费标准:
        如今房产交易市场中买卖方违约后中介费用基本是全额或高额支付,就现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买卖一方因违约、协商解除合同等以致合同没有履行的前提下是否还需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就目前房产中介公司都比较重视合同、法律规定。大型中介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即使一般房产中介也有合作的律师团队。在买卖双方违约后,一张律师函或者一直诉状要求买卖双方承担中介费用。对于购买双方而言,根据居间合同约定或中介公司制定的过于保护自己利益的协议中确属违约,而在中介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的招数之下一般都会妥协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
    回到案件中,因王女士违约中介公司有权利向其主张已经提供部分服务的居间费用,但是主张全部居间费用被法院驳回。因此中介的居间服务费用是根据其提供的居间服务程度确定,而非全部都是依据合同而言。

    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下房产中介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居间合同: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性质
        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经纪是由房地产经纪人(个人或机构,统称经纪人)完成的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顺利实现一系列居间、代理、行纪等中介活动,是以提取佣金为经营特征,为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置换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劳务工作的中介服务。
    居间协议法律规定
        房产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产买卖双方购房交易中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购房房源、客源、买卖等服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居间费用,且居间费用有买卖双方承担。

    但!若买卖双方解除了购房合同自行解决纠纷。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居间协议中的居间服务费用还需要以合同约定承担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若因买卖方违约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成立,致使中介公司居间合同未成立,中介公司不能要求买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报酬,可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因其委托而在居间活动中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建议:
    1. 斟酌合同。在与中介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对于中介费用约定明确,若合同中有增加己方责任,扩大中介方权利。可以主张反驳更改。
    2. 敢于维权。在确定与买方或卖方解除合同后,积极与中介公司协商其实际服务费用,若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应对中介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主张其合法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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