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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延期交房)收房时房屋质量不合格,应以合格日作为实际交房日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7 17:38:05

    【摘要】  【案情】  2012年3月26日,原告郭双琴与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苏州高新区枫津大街88号某住宅小区503室房屋,建筑面积13

      【案情】

      2012年3月26日,原告郭双琴与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苏州高新区枫津大街88号某住宅小区503室房屋,建筑面积135.95平方米,房屋价格1720000元。

      合同约定:

      1、2012年12月31日交房

      2、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3、如果逾期交房,逾期不超过60天,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2年12月26日,开发商向郭女士邮寄《接房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接房手续。

      2012年12月31日,原告未应约去收房。2013年1月5日,郭女士邀请苏州宜居丁渤投资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讼争房屋进行毛坯房检验,1月7日,苏州宜居丁渤投资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列明了检测情况:如进户门表面有碰伤、划痕、客厅移门玻璃多处划痕、墙面多处开裂、地面空鼓等现象。为此,原告支付检测费用500元。

      4、2013年3月7日,郭女士发现被告工程部在其卫生间顶板打洞及排管施工,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楼房原设计楼层排水为异层排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故与相关业主发生争议。

      2013年1月31日,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就涉案楼房结构问题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内容如下:涉案楼房因现场未按图施工,现同意在卫生间楼板上开洞。洞口直径不得大于150mm。开洞时不得破坏结构其余部分。

      2013年1月31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商定如下处理意见:(1)根据目前现场现状,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采用异层排水的方法来处理以上问题,相关后续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监督落实,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与受影响的业主进行沟通,采用按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整改及费用补偿相结合的措施。具体整改时间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的小业主协商确定。本案原告所涉房屋包含其中。

      2013年4月17日,上述整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

      本案中,2012年12月26日金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商品房工程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苏州高新区房管局出具的《苏州高新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涉案房屋原设计楼层排水为异层排水,在施工过程中金科房地产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与相关业主发生争议,后经设计变更改为异层排水,并于2013年4月17日结束上述整改工作并通过验收。因此,虽然2012年12月26日金科房地产公司取得了苏州高新区房管局出具的《苏州高新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金科房地产公司当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约定。2013年4月17日后郭双琴仍拒绝收房,视为金科房地产公司已于2013年4月17日交房,一审法院认定郭双琴于2012年12月29日接到通知后,未按约至金科房地产公司处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故金科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按照每天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即860元计算,共计860元/日×106日=91160元。

      至于郭双琴要求将503室卫生间恢复原状,即将天花板的管道去除,法院认为,金科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施工,后经技术确认恢复成异层排水,并经验收合格,郭双琴要求将503室卫生间恢复原状违反了原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0338号-1